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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若子女于寄宿制幼儿园期间发生骨折等身体伤害事故,相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患儿医疗治疗及复健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费等合理费用,同时还应对因其误工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补偿;若事故导致受害人出现伤残状况,则还需要额外支付辅助器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妥善维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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